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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律师他缴械投降(86)

作者: 舟木 阅读记录

公诉人又拿出两张照片,第一张是一件衣服,衣服上少了枚纽扣;第二张是一枚纽扣,纽扣躺在土里,旁边是钟落于的白骨。

公诉人说:“第一张照片是五年前的证据,被告人刘集案发当晚穿的外衣,外衣上因为沾了被害人的血,所以被当作证物保存了下来,可以看到,外衣上少了一枚纽扣。第二张照片是最新找到的证据,遗落在被害人遗骸旁的一枚纽扣,经检验,这枚纽扣正是被告人外衣上少的那枚。我们可以判断案发时的情形,被告人把被害人叫了出去,两人见面后发生激烈冲突,在扭打过程中被害人的手机掉落在了地上,而被告人外衣上的一枚纽扣被被害人扯掉拿在手上,被害人可能想事后告被告人故意伤人,所以留下这枚纽扣当证据,没想到他已经没有机会了,就在那天晚上,被告人残忍地将他杀害。”

这番话让刘集激动得差点站起来,刘集嘴里不停地喊道:“我没有!我没有!”

简疏文反驳对方:“我认为公诉人所枚举的证据,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闭环。”

简疏文拿出一份法医检测报告,说:“这是被害人钟落于的尸骨被发现后,法医给出的尸检报告,报告显示,被害人的真正死因是被重物敲击头部,杀人凶器应该是锤子一类的重物,所以刚才公诉人展示的那把剪刀,不可能是真正的凶器。真正的凶器至今还没有找到,那就说明凶手另有其人,我当事人是无辜的。”

“真正的凶器到底藏哪了,我想被告人最清楚。当晚被告人未必只带了一把剪刀赴约吧?”公诉人说。

“公诉人,请不要对我当事人进行这种不公平的揣测。真正的杀人凶器没找到就是没找到,没找到就是存在疑点。”简疏文掷地有声地说。

简疏文转头看向审判席上的纪潜,说:“审判长,我们都知道,在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疑点利于被告原则: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宣告无罪;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认定轻罪;当事实在数罪与一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裁定为一罪;当从重情节存在疑问时,应当否认从重处罚。如今,法医鉴定出的杀人凶器是类似于锤子之类的重物,跟检方列出的所谓的凶器——一把剪刀,根本不相符,面对这么大的疑点,我认为法院应作出有利于我当事人的判决,以保障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反对辩护律师的观点。”公诉人出声道。

第64章 请吃饭

公诉人道:“辩护律师想说疑罪从无,疑罪从无这个概念本身当然没有问题,但问题是,要用这个概念,得真的是‘疑罪’才行,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刘集的罪并不是‘疑罪’。”

公诉人也转过身,面对主审法官纪潜,说道:“审判长,我们必须先确定,疑罪从无的适用情形有哪些。一般来说,疑罪从无的适用情形有:只有口供的、各个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的、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相当的,而在本案中,证据并非只有口供,各个证据之间没有相互矛盾,有罪证据多于无罪证据,这种情况,不能适用疑罪从无。”

简疏文道:“公诉人,你是不是少说了一点?案件重大疑点未得到排除的情形,也可适用疑罪从无。检方找到的凶器跟法医鉴定的凶器不一致,这难道不是重大疑点吗?”

公诉人却摇了摇头,“我不认为这是重大疑点。法医的鉴定结果只表明这把剪刀并非是导致钟落于死亡的真正凶器,真正的凶器我们至今还没找到,虽然凶器是杀人案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但这并不代表没找到凶器就不能给犯罪嫌疑人定罪,我们的关注点应该是整条证据链,而不是死揪着一件凶器不放。”

只见审判席上的纪潜点了点头。

杀人凶器的确是很重要的证据,但不代表没找到凶器就不能定罪,没找到凶器,也还有其他证据,重要的是证据链要形成完整闭环,而不是仅靠某个单一证据。

公诉人又道:“刚才辩护律师质疑我们检方的证据链没有形成完整闭环,好,那我们按照时间线,再来梳理一下各个证据。首先来看通话记录,案发当晚,被告人和被害人打了一通电话后几乎同时出了门;接着就是被告人和被害人在乌鸦街街尾碰面,两人发生激烈争执,那里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

“有。”简疏文突然出声,打断公诉人。

简疏文说:“有目击证人,目击证人是爱琴酒吧的员工黄威,我这里有一份黄威的录音证据,这份录音可以证明,杀害钟落于的另有其人,我当事人是无辜的。”

审判席上的纪潜皱了皱眉,不解地看向简疏文,问:“辩方律师,你的证据为什么没有在举证期提交?你这种行为很影响庭审秩序。”

证据刺客谁都不喜欢,哪怕纪潜是简疏文的学姐,该给臭脸的时候也要给臭脸。简疏文这么做,可能会面临训诫或者罚款。

公诉人说道:“辩护律师逾期提交证据,违反证据提交规则,建议法庭不予采纳。”

简疏文却说:“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的证据,哪怕是逾期提交的,法庭也应当采纳。审判长,我建议您听一听这段录音。”

纪潜想了几秒钟,同意简疏文当庭播放录音。

听完录音后,纪潜问简疏文:“最近警方有针对爱琴酒吧的扫毒行动?”

简疏文解释道:“是这样的,行动是没有,为了查清楚真相,录音中这位警官不得已使用了一些问询的小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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