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之迷路(64)
2.各种探亲假期,不得提前使用;原则上也不能分期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可以分期使用,但探亲路费只能按规定报销一次,路程假也只给一次。
第二十九条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固定工资照发。
第八章请销假管理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员工请销假审批制度。
(一)员工请假应事前书面申请,按照本单位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审批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或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
(二)员工假期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返回工作岗位。因客观情况确需续假时,应事前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续假期。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经批准,逾期不到岗的视为旷工。
(三)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书面办理请假或续假手续的,经具有假期审批权限的领导同意,可以委托他人代办手续或及时补办请假或续假手续。
第三十一条员工请假应有相应证明,对员工请假相关证明资料及审批材料,至少保存1年备查。各单位要对员工休假时间和期限及时统入当期考勤表。
第三十二条各类假期的审批权限
(一)一般员工休假由本部门领导审批。
(二)所属各单位的部门及县级分公司副职申请休假须由本人所在部门、单位的正职和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呈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三)所属各单位的部门及县级分公司正职申请休假须由同级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呈本单位总经理审批。
(四)省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副职申请休假须由本人所在部门、单位的正职和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呈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五)省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单位正职申请休假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省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呈省公司总经理审批。
(六)省公司领导休假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病假”中申请病假和延长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员工在休假期间须遵守公司关于员工日常行为规范的各项规定和纪律,自觉维护企业形象。
第三十四条其它问题的处理规定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应在工作所在地休假,需离开工作所在地的应向公司报备。
(二)员工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各类假期。员工利用虚假证明或编造虚假情况骗取各类假期的,一经查实其骗取的假期视为旷工。
(三)员工休假期间要留有随时与公司保持联系的通信方式,遇有重大事件发生,要按照公司要求到岗工作。以上工作结束后,员工可以按应休假天数和已休假天数差额补休假。
(四)对于年休假、婚假、探亲假等可事先预定的假期,员工应提前一周提出申请,以便部门安排工作。员工休假超过3天及以上的,休假前必须将其在休假期间的重点工作向交叉岗位进行交接(包括员工保管的器械、印信等),以确保在休假期间单位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病假、事假、婚假、丧假、护理假、年休假中不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探亲假、产假中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固定工资指岗位工资和综合补贴。各类假期期间的绩效工资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与国家、地方有关政策和集团公司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地方有关政策和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合同制以外其他从业人员的假期管理,其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河北省分公司假期管理办法》(冀联人力〔2009〕948号)同时废止。